英力特: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
證券代碼:000635 證券簡稱:英力特 公告編號:2017-063
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
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證信息披露內(nèi)容的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沒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
一、重要提示
1.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。
2.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。
二、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
(一)會議的召開情況
1.召開時間:2017年9月4日(星期一)下午2時20分
2.召開地點:寧夏石嘴山市惠農(nóng)區(qū)河濱工業(yè)園鋼電路公司四樓會議室
3.會議召開方式:現(xiàn)場投票與網(wǎng)絡投票相結合
4.會議召集人:公司董事會
5.主持人:董事長宗維海
6.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及表決程序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 《證券法》)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(guī)則》、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(guī)則》及《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章程》)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(二)會議的出席情況
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:通過現(xiàn)場和網(wǎng)絡投票的股東15人,代表
股份155,761,687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1.3916%。其中:通過
現(xiàn)場投票的股東1人,代表股份155,322,687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
的51.2468%。通過網(wǎng)絡投票的股東14人,代表股份439,000股,
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.1448%。
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:通過現(xiàn)場和網(wǎng)絡投票的股東14人,
代表股份 439,000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.1448%。其中:通過
現(xiàn)場投票的股東0人,代表股份0股,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.0000%。
通過網(wǎng)絡投票的股東14人,代表股份439,000股,占上市公司
總股份的0.1448%。
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出席了本次會議,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。
三、議案審議表決情況
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會議議程,以現(xiàn)場投票和網(wǎng)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,形成如下決議:
1.審議通過《關于擬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17年年度
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》;
總表決情況:
同意 155,325,787股,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
99.7201%;反對 435,900股,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
0.2799%;棄權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),占出席會議
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.0000%。
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
同意 3,100股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.7062%;反
對435,900股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.2938%;棄權0
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)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
的0.0000%。
2.審議通過《關于擬聘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17年年度
內(nèi)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》;
總表決情況:
同意 155,325,787股,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
99.7201%;反對 435,900股,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
0.2799%;棄權0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),占出席會議
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.0000%。
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
同意 3,100股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.7062%;反
對435,900股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.2938%;棄權0
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),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
的0.0000%。
四、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
1.律師事務所名稱:寧夏綜義律師事務所
2.律師姓名:李曰倩、李紅鵬
3.結論意見: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、召開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(guī)則》、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(guī)則》等相關現(xiàn)行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;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;會議的表決程序、表決結果合法有效。
五、備查文件
1.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;
2.寧夏綜儀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之
法律意見書。
寧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2017年9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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